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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規范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旗下開放式基金(以下稱"基金"或"各基金")的賬戶管理和交易業務,保障開放式基金的正常運作,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 | 本規則適用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開募集開放式基金,且注冊登記人為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關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人、銷售機構、投資者均應遵守本規則。 |
第三條 | 銷售機構對投資者業務申請的受理僅代表銷售機構接受了業務申請,并不代表交易成功,交易成功與否以基金注冊登記人的最終確認為準。 |
第四條 | 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相關文件中所指業務規則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外,均指本規則。如本規則與《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文件描述與有沖突,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為準,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適時修改本規則。 |
第五條 |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規則中的下列詞語或簡稱釋義如下: 1.《招募說明書》:指各基金的《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更新; 2.《基金合同》:指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3.《份額發售公告》:指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4.元:指人民幣元; 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6.基金管理人:指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基金托管人:指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8.基金份額持有人:指根據《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9.注冊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交易確認、清算和結算、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冊等; 10.注冊登記人:指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規則所指注冊登記人為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和基金代銷機構; 12.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13.個人投資者:指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4.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于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可以投資于基金的機構; 15.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16.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17.基金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18.基金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續的不定期之期間; 1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終止發售之間的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段; 20.T日:指認購、申購、贖回和其他交易的申請日; 21.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22.權益登記日(R日):指登記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有基金分紅權利的工作日; 2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基金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24.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25.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基金份額的行為; 26.巨額贖回: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27.強制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基金轉換、轉托管或非交易過戶等申請經確認后,導致其基金賬戶內該基金的剩余份額低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最低持有份額時,注冊登記系統對該剩余份額自動進行贖回處理的行為; 28.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冊登記人辦理注冊登記的其他基金的行為; 29.轉托管: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從某一交易賬戶轉入另一交易賬戶的業務; 30.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人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注冊登記人辦理注冊登記的基金份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1.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及轉托管等業務的基金份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2.基金份額凈值:指每一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等于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余額總數所得的值; 3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34.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 35.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于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3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
第六條 | 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購買開放式基金時,須開立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賬戶。開立基金賬戶實行實名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同一投資者只能開立一個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賬戶。 |
第七條 | 投資者可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賬戶的開戶手續。 |
第八條 | 投資者開戶時須預留銀行賬戶或資金賬戶,該賬戶作為投資者贖回、分紅、退款的資金結算賬戶。銀行賬戶、資金賬戶的戶名應與投資者基金賬戶的戶名一致。 |
第九條 | 申請開戶時,投資者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開戶業務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個人投資者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指定資金結算賬戶(銀行賬戶、證券公司資金賬戶)原件及復印件; (二) 機構投資者 1.有效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或有效注冊登記證書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 2.指定資金結算賬戶(銀行賬戶、證券公司資金賬戶)原件及復印件; 3.基金業務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4.預留印鑒卡(加蓋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6.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 |
第十條 | 個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本人親自辦理,如委托他人代辦,須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機構投資者申請開戶須由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指定經辦人辦理。 |
第十一條 | 投資者申請開戶時必須遞交合法身份證件和證件號碼,銷售機構在受理開戶申請時,必須仔細核驗投資者遞交的材料并在相應的銷售代理系統內錄入相關的開戶信息。 |
第十二條 | 銷售機構T日受理投資者的開戶申請,T+1日,基金注冊登記人對開戶申請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傳送給銷售機構。T+2日起投資者可運用銷售機構支持的各種方式(如柜面、網上、電話等)進行開戶確認的查詢。 |
第十三條 | 由注冊登記人為投資者寄送基金賬戶開戶確認書。 |
第十四條 | 投資者開立基金賬戶的當天可提交認購、申購申請,但認購、申購的成功與否以基金賬戶開立成功為前提。 |
第十五條 | 開立基金賬戶后,投資者可申請對賬戶信息進行變更。賬戶信息分為關鍵信息和非關鍵信息。關鍵信息包括投資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其他為非關鍵信息。 |
第十六條 | 銷售機構在受理投資者基金賬戶關鍵信息變更時,必須重新對其身份進行識別、核對并登記。銷售機構受理變更申請時須嚴格審核變更證明材料的原件,并保存原件。如不能保存原件,則應保留變更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復印件。 投資者基金賬戶相關信息的變更須經過基金注冊登記人的確認。注冊登記人只對變更信息的合理性做判斷,不對內容本身做正確性判斷。 |
第十七條 | 基金賬戶凍結期間,不受理賬戶信息變更。 |
第十八條 | 如投資者的相關信息發生變更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如因投資者變更不及時而導致的各類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
第十九條 | 基金注冊登記人對基金賬戶資料變更確認不做多個交易賬戶或多個銷售機構間的數據同步處理。投資者須分別提交變更申請,才能全部完成與多個交易賬號或多個銷售機構對應的基金賬戶信息變更。 |
第二十條 | 申請變更客戶資料時,投資者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變更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個人投資者 1.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 足夠齊備的公安機關或相關注冊登記人的變更證明文件; 3. 銷售機構交易賬戶卡; 4. 代辦授權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代辦方式)。 (二) 機構投資者 1. 有效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或有效注冊登記證書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 2. 基金業務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3. 足夠齊備的公安機關或相關注冊登記人的變更證明文件; 4.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5. 如變更賬戶預留印鑒,須提供加蓋原預留印鑒和新印鑒的印鑒變更卡(加蓋公章); 6. 銷售機構交易賬戶卡。 |
第二十一條 | 銷售機構T日受理投資者的賬戶變更申請,T+1日,基金注冊登記人對賬戶變更業務申請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傳送給銷售機構。T+2日起投資者可運用銷售機構支持的各種方式(如柜面、網上、電話等)進行賬戶變更確認的查詢。 |
第二十二條 | 同一投資者可在不同銷售機構開立多個交易賬戶,從而實現投資者用同一個開放式基金賬戶在多個銷售機構進行開放式基金交易。 |
第二十三條 | 投資者的基金交易賬戶由銷售機構實時開立、直接發放交易賬號。基金賬戶和基金交易賬戶的投資者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必須完全一致。 |
第二十四條 | 銷售機構受理投資者增加交易賬戶申請時,應要求投資者提供開放式基金賬號及完備的申請材料,投資者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必須與原開戶時一致,否則增開交易賬戶失敗。 |
第二十五條 | 銷售機構在為投資者辦理撤銷基金交易賬戶前,應核驗該交易賬戶是否滿足如下條件: (一) 交易賬戶內無任何基金份額; (二) 交易賬戶內無未完成或尚待確認的基金交易; (三) 交易賬戶內無尚待確認的基金權益; (四) 基金賬戶/交易賬戶未被凍結。 |
第二十六條 | 投資者在增加/撤銷交易賬戶時,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開放式基金賬戶業務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個人投資者 1.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 指定資金賬戶憑證; 3. 基金賬戶憑證(撤銷交易賬戶時提供)。 (二) 機構投資者 1. 有效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或有效注冊登記證書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 2. 指定資金結算賬戶(銀行賬戶、證券公司資金賬戶)原件及復印件; 3. 基金業務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4. 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 5. 預留印鑒卡(增加交易賬戶時提供) (加蓋公章);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7. 基金賬戶憑證(撤銷交易賬戶時提供)。 |
第二十七條 | 銷售機構T日受理投資者的增加或撤銷交易賬戶申請,T+1日,基金注冊登記人對增加或撤銷交易賬戶業務申請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傳送給銷售機構。T+2日起投資者可運用銷售機構支持的各種方式(如柜面、網上、電話等)進行確認的查詢。 |
第二十八條 | 基金賬戶的銷戶由投資者在銷售機構提交銷戶申請,投資者可以在已經成功進行賬戶登記的任一開戶網點進行提交,銷戶申請必須經注冊登記人確認方可生效。 |
第二十九條 | 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基金份額持有人注銷開放式基金賬戶的申請將被視為無效申請: 1. 該基金賬戶被凍結; 2. 該基金賬戶內有基金份額(包括凍結份額);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存在注冊登記人尚未確認的交易; 4.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尚未兌現的基金權益。 5.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尚未兌現的基金權益。 |
第三十條 | 如同一投資者在多處銷售機構進行了基金賬戶注冊確認,投資者需預先到各銷售機構辦理相關基金贖回、權益確認等手續,以確保注冊在各銷售機構的開放式基金賬戶不出現上條所述情形。 |
第三十一條 | 申請基金賬戶銷戶時,投資者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銷戶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個人投資者 1.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 基金賬戶憑證(如開戶確認單、交易對帳單等); 3. 代辦授權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代辦方式)。 (二) 機構投資者 1. 有效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或有效注冊登記證書副本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 2. 基金業務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3.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4. 基金賬戶憑證(如開戶確認單、交易對帳單等)。 |
第三十二條 | 銷售機構T日受理投資者的基金賬戶銷戶申請,T+1日,基金注冊登記人對銷戶申請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傳送給銷售機構。T+2日起投資者可運用銷售機構支持的各種方式(如柜面、網上、電話等)進行確認的查詢。 |
第三十三條 | 基金賬戶銷戶后,銷售機構不再受理投資者對該基金賬戶的賬戶類或交易申請,投資者如欲辦理基金業務,應重新申請開戶。銷戶后重新開戶的,注冊登記人將分配給該投資者一個新的基金賬號。 |
第三十四條 | 基金賬戶的凍結和解凍業務由基金注冊登記人統一受理。基金注冊登記人只受理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戶凍結與解凍。 |
第三十五條 | 司法機關要求賬戶凍結或解凍申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程序,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司法機關及其它有權機關的介紹信原件、經辦人執行公務證及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已經生效的協助凍結通知書等司法文件原件; 3.原凍結確認單(解凍情形下); 4.填妥的申請表。 |
第三十六條 | 不能對同一基金賬戶同時作多次凍結,如某基金賬戶下基金份額已被有權機關凍結,本公司不再受理該基金賬戶的賬戶凍結業務。賬戶凍結期間不能進行除基金分紅以及解凍之外的任何操作。 |
第三十七條 | 基金賬戶凍結后,本公司在協助凍結通知書等司法文件指定的時間期限屆滿后予以解凍。 |
第三十八條 | 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銷售機構申請認購基金時,須繳納足額認購資金,否則,認購無效。 |
第三十九條 | 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份額確認"的原則,即投資者以金額方式提出認購申請,基金注冊登記人根據《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認購計算方式為投資者確認實際認購份額。 |
第四十條 | 辦理認購申請時,投資者必須在基金募集期的規定交易時段內提出申請,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
第四十一條 | 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可提出多次認購申請。認購費用按單個交易賬戶單筆分別計算。 |
第四十二條 | 認購資金在募集期產生的利息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 |
第四十三條 | 認購費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認購份額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 |
第四十四條 | 投資者申請認購時,須遵照基金管理人對募集基金的認購金額規定,如單個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等。基金管理人應將相關規定在《招募說明書》中明確載明。 |
第四十五條 | 基金認購的計算公式 凈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
第四十六條 | 基金認購采取的收費模式、計算方法、費率標準、募集期認購利息的處理以及認購費和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位數以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相關規定為準。 |
第四十七條 | 投資者在銷售機構提交認購申請時,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基金交易業務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個人投資者: 1.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 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3. 銀行劃款憑證(適用于直銷投資者); 4. 代辦授權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代辦方式)。 (二) 機構投資者: 1. 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 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3. 銀行劃款憑證(適用于直銷投資者)。 如投資者以電子交易方式提交認購申請,則不受上款約定,具體的辦理方式參見各銷售機構的電子交易規則。 |
第四十八條 | 投資者T日申請認購,基金注冊登記人T+1日進行確認,T+2日起投資者可至銷售機構處查詢認購申請是否有效,投資者認購的最終份額以《基金合同》生效時基金注冊登記人的確認為準。對于無效的認購資金,銷售機構應在T+2日起將該認購資金退回投資者的資金結算賬戶。 |
第四十九條 | 募集期結束后,如《基金合同》未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募集費用,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冊登記人在募集結束后的30天內將募集的認購資金并加計同期銀行活期利息退還認購投資者。 |
第五十條 | 投資者申購基金時,須全額繳納申購資金,否則,申購無效。 |
第五十一條 | 《基金合同》生效后,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決定并在相關公告中予以載明。 |
第五十二條 | 基金申購的交易日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具體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約定。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具體業務辦理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
第五十三條 | 基金申購采用"金額申購、未知價法",即投資者的申購以金額方式申請,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基金注冊登記人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基金文件中規定的計算方式扣除相應的費用后,為投資者確認實際申購份額。 |
第五十四條 | 基金管理人可對各基金的申購金額進行限額規定,如單個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等,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招募說明書》載明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在不影響基金持有人實際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購金額限制,并予以公告。 |
第五十五條 | 基金申購的計算公式 凈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單位凈 |
第五十六條 | 基金申購采取的收費模式、計算方法、費率標準以相關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為準。 |
第五十七條 | 申購費用按單個交易賬戶單筆分別計算。申購費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申購份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 |
第五十八條 | 投資者在銷售機構提交申購申請時,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基金交易業務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個人投資者: 1.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 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3. 銀行劃款憑證(適用于直銷投資者); 4. 代辦授權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代辦方式)。 (二) 機構投資者: 1. 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 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3. 銀行劃款憑證 (適用于直銷投資者)。 如投資者以電子交易方式提交申購申請,則不受上款約定,具體辦理方式參見各銷售機構的電子交易規則。 |
第五十九條 | 投資者T日提交的申購申請,基金注冊登記人T+1日進行確認,T+2日起投資者可至銷售機構查詢申購確認份額,對于無效的申購資金,銷售機構應于T+2日起退還投資者的資金結算賬戶。 |
第六十條 | 定期定額申購指投資者通過指定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額,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資金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長期投資方式。 |
第六十一條 | 定期定額申購遵照基金申購原則執行。申購價格基準為扣款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基金注冊登記人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基金文件中規定的申購計算方式為投資者確認實際申購份額。 |
第六十二條 | 投資者與銷售機構約定的每期扣款金額不得低于相關基金定期定額申購下限。 |
第六十三條 | 定期定額交易的費率與各銷售代理人的定期定額業務規則有關。不同銷售代理人的定期定額業務的費率有可能不相同。 |
第六十四條 | 同一投資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授權的多個銷售機構簽訂多份定期定額計劃,同一基金在同一銷售機構能否簽訂多份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由各銷售機構的系統模式決定,如果代銷機構上報注冊登記人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申請的,同一基金賬號在同一銷售機構只能簽訂一份計劃。 |
第六十五條 | 投資者在簽訂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在同一銷售機構必須指定唯一資金賬戶作為指定扣款賬號。 |
第六十六條 | 約定扣款日(T日)即為基金申購申請日,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T+1日,注冊登記人將根據代銷機構上報的定期定額申購金額為投資者進行確認,T+2日起投資者可至銷售機構查詢定期定額申購確認份額,對于無效的申購資金,銷售機構應于T+2日起退還投資者的資金結算賬戶。 |
第六十七條 |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銷售機構將按照投資者申請時所約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額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則順延到下一基金交易日;具體的扣款規則以各代銷機構的規定為準。 |
第六十八條 | 投資者可向銷售機構申請定期定額的撤銷,上報的撤銷定投申請經注冊登記人確認成功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自動終止。 |
第六十九條 | 投資者提交的取消登記基金賬號、基金賬戶注銷等業務申請一經確認,定期定額投資業務視作終止。 |
第七十條 | 當發生限制申購或暫停申購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暫停定期定額申購,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第七十一條 | 基金贖回采用"份額贖回、未知價法",贖回以份額方式申請,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基金注冊登記人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基金文件中規定的計算方式扣除相應的贖回費后,確認實際贖回金額。基金的贖回分為場內贖回和場外贖回。 |
第七十二條 | 《基金合同》生效后,開始辦理贖回的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并在相關公告中予以載明。 |
第七十三條 | 基金贖回采用"先進先出"原則確認贖回申請,即注冊登記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 基金份額持有人每筆贖回的最低份額及最低持有份額以相關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及相關業務公告為準。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當該筆贖回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某一銷售機構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最低保留份額時,注冊登記系統自動將剩余份額強制贖回。 |
第七十四條 | 基金贖回的計算公式: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用 |
第七十五條 | 基金贖回收費模式、計算方法、費率標準以及贖回費和贖回金額的計算保留位數以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為準。 |
第七十六條 | 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可選擇下面兩種方式進行處理: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按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的贖回份額。對當日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應做出延期或撤銷贖回的明示,未予明示的,注冊登記系統默認延期贖回。 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部分將自動轉入下一開放日繼續贖回,轉入下一開放日繼續贖回的份額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以該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贖回金額,依此類推,直到全額贖回為止。投資者選擇撤銷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部分將予以撤銷。 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通過指定的媒體予以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
第七十七條 |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提交贖回申請時,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基金交易業務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個人投資者 1.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 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3. 代辦授權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代辦方式)。 (二) 機構投資者 1. 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 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如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交易方式提交贖回申請,則不受上款約定,具體的辦理方式參見各銷售機構的電子交易規則。 |
第七十八條 | 注冊登記人在T+1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進行確認,T+2日起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至銷售機構查詢贖回確認結果。贖回款于T+7個工作日內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指定的資金結算賬戶。 |
第七十九條 | 基金轉換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只開放式基金份額全部或部分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開放式基金。 |
第八十條 | 基金轉換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只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冊登記人處注冊登記的基金。 |
第八十一條 | 基金份額持有人向銷售機構提交基金轉換的申請,擬轉換出基金和轉換入基金均處于正常交易狀態,否則申請無效。 |
第八十二條 | 基金轉換采用"份額轉換,未知價法",即轉出/轉入基金的成交價格以申請當日轉出/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依據,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辦理基金轉換時,須繳納一定的轉換費用,根據中國證監會[2009]32號《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基金的轉換按照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用加上轉出與轉入基金申購費用補差的標準收取費用。 1、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低于轉入基金申購費率時,費用補差為按照轉出基金金額計算的申購費用差額;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高于轉入基金申購費率時,不收取費用補差。 2、免申購費用的基金轉入上述其他開放式基金,轉換申購補差費用為轉入基金的申購費。 具體的轉換費用收取方式,參見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以及相關公告。 |
第八十三條 | 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轉換份額進行合理限額規定,如單個基金單筆最低轉換份額、轉換后單個交易賬戶的最低持有份額等。基金管理人在不影響基金持有人實際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轉出/轉入份額限制,但調整結果必須予以公告。 |
第八十四條 | 基金注冊登記人采用"先進先出"原則確認基金轉換申請,即注冊登記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轉出。基金轉換后,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將自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
第八十五條 | 若基金轉換申請日發生巨額贖回且基金管理人決定部分延期贖回的,轉換業務不享有優先處理權。提交的轉換申請按比例計算當日可轉換外,當日未確認的基金轉換轉出申請份額將自動予以撤銷,不再視為下一開放日的基金轉換申請。 |
第八十六條 | 基金轉換以轉換申請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基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轉出確認金額=轉出份額×轉出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轉出確認金額×贖回費率 補差費=(轉出確認金額-贖回費)×補差費率/(1+補差費率) 轉入確認金額=轉出確認金額-贖回費-補差費 轉入確認份額=轉入確認金額/轉入基金份額凈值 轉出金額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誤差在轉出資金的基金資產中列支;轉入份額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 |
第八十七條 |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提交基金轉換申請時,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基金交易業務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個人投資者 1.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 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3. 代辦授權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代辦方式)。 (二) 機構投資者 1. 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 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如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交易方式提交基金轉換申請,則不受上款約定,具體的辦理方式參見各銷售機構的電子交易規則。 |
第八十八條 | 基金份額持有人T日提交的基金轉換申請,基金注冊登記人T+1日進行確認,T+2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至銷售機構查詢轉換確認結果。 |
第八十九條 | 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為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兩種方式。對于每個交易賬號下的每只基金,注冊登記人只能按受投資者選擇其中一種分紅方式。 |
第九十條 | 本公司旗下基金不支持賬戶分紅方式,投資者若要修改某只基金分紅方式需通過提交設置基金分紅方式實現。 |
第九十一條 | 投資者可以對單只基金設置分紅方式,投資者對于同一只基金在不同銷售機構的基金份額可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 |
第九十二條 | 分紅方式選擇的優先級別從高到低為:單只基金更改----基金默認分紅方式。 |
第九十三條 | 投資者的份額轉托管后需重新設置分紅方式。 |
第九十四條 | 投資者如需修改基金的分紅方式,可通過原銷售機構進行"分紅方式修改",并由銷售機構將該交易申請上報注冊登記人。 |
第九十五條 | 基金實施分紅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如需修改分紅方式,應最遲于基金權益登記日前一工作日提交,并以最后一次修改為準。 |
第九十六條 | 分紅權益登記日為R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除權。選擇紅利再投資的投資者,其紅利金額將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折算為基金份額,并免收申購手續費。 |
第九十七條 | 分紅權益登記日R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投資者享有分紅權益,R日申請贖回(含轉換轉出)的基金份額享有分紅權益,R日申請申購(含轉換轉入)的基金份額不享有分紅權益。 |
第九十八條 | 選擇現金分紅方式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款于R+3日由注冊登記人劃至各銷售機構;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的,投資者所折算的基金份額于R+1日記入其基金賬戶中,紅利再投資的基金份額于R+2日起可查詢、贖回、轉換。 |
第九十九條 | 基金收益每年的分配次數和分配比例,在各基金的基金合同約定。 |
第一百條 | 投資者可申請對其持有的某一銷售機構的份額全部或部分轉托管。根據各銷售機構的實際情況,投資者可選擇"一步轉托管",即在辦理轉托管轉出申請時 ,就指定轉入方銷售機構和轉入方網點;也可選擇"二步轉托管",即先在轉出銷售機構申請轉托管出 ,再到轉入銷售機構申請轉托管入。 |
第一百零一條 | 投資者在辦理轉托管前應先至轉入銷售機構增加交易賬戶,待增加交易賬戶確認成功后方可辦理轉托管手續。 |
第一百零二條 | 對于一步轉托管,投資者T日提交轉托管申請,T+1日注冊登記人進行確認,T+2日起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查詢轉托管確認結果。 |
第一百零三條 | 基金注冊登記人采用"先進先出"原則確認轉托管的轉出申請,即注冊登記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轉出。 |
第一百零四條 | 銷售機構可對轉托管業務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
第一百零五條 | 對于二步轉托管,投資者若辦理轉托管出90日內沒有成功辦理轉托管轉入,則該筆轉托管轉出作失敗處理。 |
第一百零六條 |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提交轉托管申請時 ,除須填寫銷售機構提供的交易業務申請表外,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個人投資者 1.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 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3. 代辦授權委托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適用于委托他人代辦方式)。 (二) 機構投資者 1. 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 交易賬戶憑證或資金賬戶憑證; 如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交易方式提交轉托管申請,則不受上款約定,具體的辦理方式參見各銷售機構的電子交易規則。 |
第一百零七條 | 暫停轉托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 基金處于募集期內; 2 . 處于凍結狀態的基金份額。 |
第一百零八條 | 非交易過戶,是指由于司法強制執行或由于繼承、捐贈等和注冊登記人認可的其他非交易原因,基金注冊登記人將某一基金賬戶的基金份額全部或部分直接劃轉至另一基金賬戶。 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 |
第一百零九條 | 非交易過戶應向基金注冊登記人提出非交易過戶申請,并按照注冊登記人相關規定辦理。 其他銷售機構可以代為收取由于繼承、捐贈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材料,并負責審核所收取材料的表面真實合法性及有效性、完備性,審核完畢后將所收取材料通過郵寄或專人送達的方式向注冊登記人提交。 司法強制執行和注冊登記人認可的其他非交易原因的非交易過戶申請只能直接向注冊登記人提交。 |
第一百一十條 | 非交易過戶的過入方在辦理非交易過戶之前,須先開立本公司基金賬戶。開立本公司基金賬戶后申請辦理非交易過戶的相關流程為: (一)對于因繼承、捐贈,以及其他形式財產分割或轉移引起的基金份額轉讓,有關當事人應向注冊登記人申請辦理非交易過戶登記手續,也可通過代銷機構向注冊登記人提出申請,并須提交以下材料: 1. 《基金過戶登記申請表》; 2. 繼承、捐贈等財產分割或轉移的有效證明文件(包括公證書、生效法律文書、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等); 3. 繼承、捐贈或其他財產分割或轉移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 繼承、捐贈或其他財產分割或轉移雙方當事人的基金賬戶卡(或開戶證明); 5. 未成年人辦理非交易過戶手續由其監護人進行。監護人應出具其為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6. 注冊登記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人民法院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直接向注冊登記人辦理司法強制執行非交易過戶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 生效法律文書; 2. 執行公務證及介紹信; 3. 協助執行通知書(應注明過出方、過入方的自然人姓名或機構全稱、基金賬戶號碼、基金簡稱及基金代碼、過戶數量); 4. 注冊登記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注冊登記人可酌情收取一定的非交易過戶費用,具體標準以注冊登記人的規定為準。 注冊登記人自收到上述材料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后,完成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登記手續,并向有關方面出具《基金過戶登記確認書》。 |
第一百一十一條 | 凍結與解凍業務統一由基金注冊登記人受理,各有權凍結/解凍的部門(如司法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基金注冊登記人直接提出申請。 |
第一百一十二條 | 申請人在向基金注冊登記人提出凍結/解凍的申請時,須遵照基金注冊登記人的相關規定提供完備的申請材料。 |
第一百一十三條 | 基金份額凍結業務的處理遵循在先原則,即申請在先的先執行。 |
第一百一十四條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他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要求本公司凍結基金份額,應向基金注冊登記人出示執行公務證、介紹信、生效法律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本公司要求出示的其它文件。 |
第一百一十五條 | 對上述基金份額解除凍結,應由原要求凍結的機關向基金注冊登記人出示執行人身份證或執行公務證、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本公司要求出示的其它文件。 |
第一百一十六條 | 基金注冊登記人在審核上述文件無誤后,對有關基金份額予以凍結或解凍。 |
第一百一十七條 | 基金份額凍結期間,凍結份額不得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 |
第一百一十八條 | 第一百一十六條 所有因分紅派息而產生的權益分配凍結,包括再投資份額凍結和紅利資金凍結都凍結在基金注冊登記人處,到期解凍時,由基金注冊登記人將解凍的份額和紅利資金下發到各銷售機構。 |
第一百一十九條 | 基金份額凍結后,基金注冊登記人在司法機關指定的期限后予以解凍,司法機關沒有指定凍結期限的,基金注冊登記人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凍結時間處理。 |
第一百二十條 | 注冊登記人在協助司法執行時,可以強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全部或部分贖回,贖回款按照相關司法文件的要求劃出。 |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強制贖回只能由注冊登記人發起。 |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如果原基金賬戶已被司法凍結,強制贖回只能由進行司法凍結的原司法機關進行。 |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注冊登記人受理強行贖回的申請,應當核驗以下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經辦人的工作證、執行公務證、介紹信; (2) 已經生效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法院執行裁定書、相關法律文書副本; (3) 填妥的申請表; (4) 注冊登記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
第一百二十四條 | 基金銷售機構應對投資者的賬戶和交易資料進行歸檔和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投資者可通過臨柜、電話、互聯網絡向銷售機構、基金管理人查詢其基金賬戶、基金交易和基金份額持有情況。 |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投資者臨柜查詢時,基金銷售機構應核對其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資料,核對無誤后辦理查詢業務。投資者通過電話、互聯網絡進行查詢時,應按各銷售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規定進行身份、密碼等相關信息的認證。 |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投資者對基金銷售機構查詢的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協助查詢的要求,最終結果以注冊登記人的確認為準。 |
第一百二十八條 | 本規則由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權隨時對本規則進行修訂和補充。 |
第一百三十條 | 基金代銷機構可以根據其業務特點,制定相應的交易指南或其他說明性文件并明示投資者,但不得違反《基金合同》、本規則的規定。若基金代銷機構的上述文件與《基金合同》、本規則的規定不一致,以《基金合同》、本規則的規定為準。 |
第一百三十一條 |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基金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職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產品相關信息請詳閱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過往業績并不預示未來表現,完整業績請至現金寶APP/官網查詢。)